“3D打印”可谓时下最热门的技术,很多人甚至还把它喻为“第三次技术革命的标志”,美国总统奥巴马甚至在2013年的国情咨文中提到了它的名字!
它的确有些神奇,那些在传统技术条件下需要复杂工艺才能完成的制作,现在只需轻轻一按鼠标,各种工艺品、玩具、服装鞋帽、小提琴就会被打印出来。3D打印当前还只是适用于塑料、树脂、木材、金属等少数领域,还没有办法做到批量生产,但可以肯定,这些技术瓶颈在未来不远的日子里都将被打破。而且,3D打印其实已经开始挑战知识产权制度了。
神奇的3D打印已经开始挑战知识产权
3D打印,无疑会对整个世界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最近,一家英国游戏公司给某3D打印机商家发出了停业“命令”,原因是该商家打印出了该公司的流行桌面游戏“战锤”中人物的实体模型。
还有,一位荷兰设计者给T hingivers发送了“下线通知”,作为3D打印机设计编码的在线信息库,T hingivers可以让任何人在线免费下载并分享这位设计师的设计。
另外,备受争议的瑞典文件共享网站—海盗湾—一直是世界各地的诉讼目标,今年该网站也对外宣布,要开始着手一项共享3D印刷设计新服务的消息。美国有线电视网络媒体公司HBO发给费尔南多·索萨一封“停止和终止函”,要求他停止销售由3D打印出来的模仿HBO剧集《权力的游戏》中铁王座的iPhone底座。
显然,3D打印件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又该走向何方,这是当前亟须思考和准备的话题!
哪些3D打印侵犯著作权
知识产权是个大的法律概念,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内容,其中,3D打印与著作权的关系最为密切。
3D打印本身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而著作权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复制。当然,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像小说、油画、音乐等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这些与3D打印关系不大,3D打印主要涉及“产品的外型与结构”的版权保护问题。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产品的外型与结构”的版权保护并不充分,那些少数具有美术价值的“产品外型与结构”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而大多数普通的 “产品外型与结构”很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正面临第三次修改,此次修订借鉴了《伯尔尼公约》相关规定,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定,正式将“产品的外型与结构”纳入版权保护范围。
3D打印可以视为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复制,如果这种复制未经作者授权,便可能被视为侵权。然而,在判断3D打印侵权问题时,还需要关注3D打印的方式。目前3D打印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第一,从立体到立体,即通过电脑中的3D立体模型,打印出立体物品;第二,从文字到立体,即通过在电脑中输入一段文字描述,如长方形,高18公分,宽20公分,颜色为红色等,进而打印出对应的物品。第三,从平面到立体,即电脑中是一个平面图形,通过3D打印程序,打印出立体图形。
首先,从立体到立体的打印方式属于典型的复制行为。从平面到平面或是从立体到立体,都属于典型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哪怕是缩印、扩印等改变比例的方式,都不影响复制的成立。因此,这种未经作者许可方式所进行的复制将可能构成侵权。
其次,从文字到立体的方法,一般不会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文字与立体属于两种不同形式的表达方式,所以不涉及彼此复制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此种3D打印方式一般也不涉及侵权问题。
最后,需要讨论,从平面到立体的3D打印是否属于复制?我国著作权法对此问题避而未谈,实践中争议颇大。在2006年的“复旦开圆案”中,被告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形下,将平面的生肖卡通形象转换成立体的储蓄罐,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然而在“摩托罗拉著作权案”中,法院却认定,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显然,同为“平面到立体”的方式,法院在是否构成复制问题上的判断却完全不同。参考《伯尔尼公约》对“复制”的规定,它包括“任何方式”、“任何形式”的复制,这种开放性的措辞显然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在3D打印时代,此种“复制”方式必将泛滥,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此种“复制”方式,以便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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