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日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裁定书,裁定大连机床集团等27家相关公司合并重整。
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显示,2018年6月25日,大连机床防护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与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公司管理人以上述27家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实施合并重整将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以上27家公司适用合并重整程序进行审理。
连机床防护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提出申请依据的主要理由包括: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二十六家关联公司,历史上长期采取车间式管理的模式。公司主营业务的采购、生产、销售全部由集团层面以“车间指令”等形式统一管理,各关联公司之间交易不以合同化管理,没有经营自主权和资金支配权,存在长期的人员、生产、资金、财务等方面混同。对二十七家公司单独重整无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大连中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企业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但是,当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通过实质合并重整使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将节约大量时间、人力、财务成本,并有利于准确核查企业的资产及负债,制定更为可行的债务清偿方案,从整体上优化资产重组方案,大幅提升重整效率,切实保障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大连中院称。
大连中院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7家公司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代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的各自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陈述同意大连机床防护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公司与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而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反对上述二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
据公开信息介绍,中江信托成立于1981年6月,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全国性金融控股集团。2003年3月由原江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西省发展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州地区信托投资公司以新设合并方式组建。至2017年末,公司总资产106.82亿元,净资产84.46亿元。截止2017年末,累计管理信托财产突破9377.67亿元,累计交付信托财产7849.8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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