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对钨、锡、锑三个有色金属行业实施新的准入条件。新的准入条件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出发点,在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环境保护、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方面,都制定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新的要求。
在生产企业的设立方面,提高了建设单位在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的比例,由以往的普遍的35%提高到不得低于50%。新建和改扩建钨、锡、锑冶炼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行业规划,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
对企业的布局的要求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冶炼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在生产规模上,要求锡冶炼项目年产不得低于8000吨;锑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拥有综合回收和“三废”处理等完整的工艺流程。
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一系列具体的废气、废水和垃圾排放指标。对所有的产生粉尘的环节部位,都要求均配备收尘及烟气净化装置。各种炉窑均应当配备袋式收尘装置或其它先进烟气净化收尘装置,废气排放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具有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控系统。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级管理部门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锡冶炼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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