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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一波三折!分散式风电即将形成燎原之势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继2011年,国家能源局发布《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再次力推分散式风电在我国中东部地区的发展。

时隔六年,指导意见升级为管理办法,会否成为推动我国风电产业转型分散式风电发展的里程碑?还是会像2011年指导意见一样效果寥寥?结合分散式风电的发展历程和当前我国能源发展的特点和形势变化,本文对此问题试加以分析。

一、分散式风电发展回顾

我国分散式风电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2011年至2012年为起步阶段。2011年7月和11月,国家能源局分别下发了《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和《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背景是基于当时“三北”地区弃风问题逐渐加剧,中东部可集中开发的风电场相对较少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风电产业发展集中式和分散式开发并举的思路,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彼时只有三家开发企业尝试,分别各自开发建设一个分散式示范项目,三个项目全部位于“三北”地区。

2012年,国家能源局在“十二五”第二批风电核准计划中,单独批复了83.7万千瓦分散式风电项目计划(包含初期已开发建设的两个项目),项目多位于“三北”区域,相当一部分以110KV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风电场新建升压站。这些项目多是为了纳入国家风电核准计划而以分散式名义进行申报,不具备分散式示范的意义。

2012年至2016年,分散式风电处于沉寂阶段。此间,国家能源局没有再出台相关文件,只是在风电相关政策和规划中多次强调“集中式与分散式开发并举”,这一期间也鲜有分散式项目开发投产。

但在此期间,风电设备的技术进步使得6米/秒以下风速的风电场集中开发成为可能,中东部区域低风速风电场进入高速发展时期,转而进一步推动了低风速风机技术的快速发展。

2017年以来,分散式风电逐渐进入重新起步阶段。2017年5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首次明确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不受年度指导规模的限制,有效激发了地方和企业开发分散式风电的积极性。多个省份按照通知要求启动分散式风电规划编制,河南、河北、山西、内蒙古在短期内正式发布了分散式风电规划。河南兰考、江苏江阴率先建成了中东部地区真正意义的分散式风电项目。

回望分散式风电的发展历程,经历起步—沉寂—重启的一波三折,主要是因为市场时机还不成熟,客观上的开发环境、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力都不利于分散式风电的开发。

分散式和分布式电源的电网接入尚未有效开放。分散式(分布式)电源的最大特点是就近接入,在我国长期以来的电力市场环境中,是一个破局者,不可避免会挤占电网公司的售电市场空间,减少输配电收入,也会对传统的电网安全概念产生一系列挑战和冲击。因此,电网很难有任何动力和意愿接纳这些电源入网。一直到2013年,国务院高度重视分布式光伏的发展,多部委联合发文推进,才逐渐打破了电网接入分布式电源的瓶颈,但到目前仍仅限于分布式光伏。

风机技术不足以支撑分散式风电发展。从2012年起,国家能源局严控“三北”地区风电规模,风电开发重点逐渐转向中东南部低风速区域。这一阶段,一是当时低风速风机技术还处于起步阶段,二是只有集中式规模化开发的风场才能满足投资收益要求。分散式风电容量小,道路、线路和接入等公摊导致单位千瓦造价偏高,较难达到投资收益标准,无法获得更多的投资青睐。

地方政府和投资商开发分散式风电的积极性不高。早期风电开发商多为国企,偏重发展速度和容量,专注于集中式、大容量风电场的资源抢占与开发。相比之下,分散式风电容量虽小,开发手续与集中式一样甚至更为繁琐,管理难度提高,但收益率低和工作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地方和投资者难有开发热情。

二、当前分散式风电发展的环境与形势

2017年以来,分散式风电重被寄予厚望,最主要的原因是风电产业发展环境和技术水平与“十二五”初期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理念重大调整,带来能源发展思路的深层次转变。“十二五”期间,从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到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战略的提出,我国能源清洁低碳化发展路线逐步确立,对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重视程度和发展力度前所未有。

与此同时,推动能源生产分散化,不断提高分布式电源的比例,与集中电源形成优势互补成为能源革命的另一条主线。2013年,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国家电网随后印发了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分布式电源的接入壁垒开始破冰,分布式光伏率先出现爆发式增长。2015年,电力体制改革9号文发布,明确提出开放电网公平接入,积极发展分布式电源,允许分布式电源参与市场交易等。2017年底至今,国家能源局又先后发布了《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和《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整体能源政策体系释放出的信号来看,主管部门的意图十分明确,就是将在较长时期内鼓励和支持分布式发电发展,使其成为我国能源革命的重要推动力。

在这样的能源发展大形势下,与2012年相比,尽管分散式风电目前尚不能完全做到电网公平接入,但接入壁垒已经逐渐打破,分散式风电的发展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第二,低风速风机技术发展渐趋成熟。“十二五”期间,风电开发重点转移到中东南部地区,刺激了低风速风机技术快速发展,高塔筒、长桨叶和风机智能控制技术不断成熟并广泛应用,风机发电能力不断显著提升。分散式风电的收益水平相应大幅度提高,特别在高风切变的平原地区,分散式风电具备了较好的投资价值。江苏江阴已投产的分散式风电项目,采用140米塔筒,131米叶轮直径2.5兆瓦机组,在年平均风速为5.5米/秒的情况下,设计等效年满负荷利用小时数达到2500小时。

第三,投资主体多元化、各方开发分散式风电的积极性显著提高。从2012年到2017年,“三北”地区受弃风限制,新增风电规模一直受到严控,中东南部地区的集中式风电开发则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生态、环保、林地等因素限制。与此同时,风电投资主体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地方国企、风电主机厂家和各类民营资本加入风电开发。一方面开发受限,一方面投资主体不断增加,风电资源的竞争日趋激烈,分散式风电自然重新引起了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投资主体的关注。

因此,可以认为到2017年,分散式风电发展的环境、条件和动机基本具备。相信也正是基于此,国家能源局在2017年发布了加快推进分散式风电的通知,并在取得显著效果后又快速推出了管理办法,旨在从政策层面进一步形成推动力,促进分散式风电加速发展。

三、分散式风电开发管理办法的内容解读

整体来看,管理办法释放的信息与导向十分清晰,就是针对当前可能限制或阻碍分散式风电发展的问题,完善体制机制,最大可能促进分散式风电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拓展发展空间,释放更多可开发容量。

一是丰富分散式风电的开发方式。将分散式风电重新定义为“所产生电力可自用,也可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的风电项目”,实际上是将“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风电纳入分散式风电的范畴,同时明确“国家关于分布式发电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均适用于分散式风电项目”,鼓励多种方式开发分散式风电。

二是调整接入电压等级。与2017年发布的关于《关于加快推进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相比,管理办法结合我国中东部区域负荷特点和网架结构实际,将分散式风电的电压接入等级限制由35千伏及以下调整至110千伏及以下,可以释放更多的接入容量。

三是拓展分散式风电的应用领域。鼓励分散式风电在多种能源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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