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具有60多年历史的索尼,其锂电池被美国《商业周刊》评为“06年最差产品”。无独有偶,日本三洋公司正在国内紧急召回130万块手机电池;而日本佳能相机却正在中国正在遭受消费者的质量指控。除了消费电子领域,日本产品在食品、化妆品等领域也频频爆出严重的质量问题。所以日本产品质量问题,已经成为日本企业的问题。而且也引起了日本政界的关注,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二阶俊博召见企业管理人员,责令他们对质量监控提交报告。
“Made in Japan”一直以来都是优质产品的代名词,日本产品接连不断的质量问题让全球消费者都为之震惊。难道优质产品的“金字招牌”将从此在日本产品上消失了?日本企业到底发生了什么?下面笔者希望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帮大家揭开日本产品质量下降之谜。
从质量管理学上讲,所有的质量问题最终都能够归结在“人、机、料、法、环”这五个环节上。这五个环节的有机结合是实现质量、成本、交货期的关键。笔者认为,日本企业在人、料、法三个环节上出了问题,这是日本产品质量下降的罪魁祸首。
日本员工忠诚度下降
人是企业的最基本要素,在企业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日本偏偏在这个重要的环节上出了问题。众所周知,日本二战以后开始经济发展的革命,把效忠天皇的观念转化为效忠企业,而且企业也对员工采取终身制,这无疑让员工更加愿为企业卖命,因为员工不再为住房、医疗、福利等生活问题担忧。同时,二战之后,日本在科技方面处于落后状态,这让日本企业决心通过设计来实现产品的价值,从而赶超美国和欧洲。此外,由于资源匮乏,让日本人非常珍惜资源,所以小型精益生产便开始流行。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加上精益生产的思想,奠定了日本企业的质量管理基础。
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员工终身制已经不能够适应市场发展,所以日本企业废弃终生制,这导致员工的流动性较大,开始顾虑自己的生活问题。这导致日本申请攻读工科的学生从8年前的12.3%下降到如今的8.7%。东京工业大学的一位教授说:“过去,很多学生希望在制造业第一线工作,而且真的竭尽全力,如今却没有人愿意流汗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降低,无疑导致他们对产品质量关注度下降,这是日本产品质量下滑的内部原因。
产品价格战导致质量隐患
随着消费电子行业的迅速发展,技术的不断完善,产品更新换代速度也不断加快。与此同时,中国、印度、拉美等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复苏,需求的增大导致日本的产品开始进入发展中国家。而且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更加注重产品的外观和新潮,同时还需要尽可能低的价格。
消费电子类产品的价格不断下降,6年前一台37的平板电视价格为20万元人民币,现在仅需几千元;数码相机、手机、电脑的价格都在大幅度的下降。虽然产品价格的下降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技术完善所带来的规模效应,但是还有一部分是为了满足低价市场的需求,这其中也有竞争企业增多引发恶性价格战的因素。这些因素导致不仅仅是日本企业,包括全球的企业都在为了降低成本而努力。既要满足时尚需求,又要降低价格,而且还不能耽误上市时间,多重因素决定了产品价格下降的同时伴随着质量的下降。黄金周后,行业爆出的日韩电视企业使用廉价“台湾屏”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
代工让精益生产模式无法复制
日本企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快速成长为大型跨国企业,这其中“精益质量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开始了多元化,涉足多个领域。比如,索尼公司就拥有电视、液晶屏、半导体、数码相机、游戏、影视等等多个业务。业务规模的扩大让日本企业开始反思这种模式的合理性,毕竟多元化战略会削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加大了管理难度。为了缓解企业的压力,“代工”便在日本企业中蔓延。这也是日本产品出现问题的根源之一。
据了解,日本数码相机企业就是“代工”的典型。为了节省成本,提高效率,日本数码相机企业纷纷采取代工。有统计表明“自2005年第二季开始,日本和美国数码相机大厂持续释出代工订单,台湾地区数码相机产业相对呈现急速增长的态势。据统计,第三季台湾地区数码相机产业整体出货量达到946.3万台,较第二季增长约30%,并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近60%。”而且企业为了更好的降低成本,逐渐由ODM来料加工转向更加简单的OEM贴牌的方式。日本索尼、佳能等都在中国台湾和内陆以及马来西亚等地设有代工厂。
代工的两面性有利必有弊,一方面可以削减产品成本,让企业集中精力在核心产业上;另一方面又导致日本企业的精益生产无法复制,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也是理所当然的了。所以现在日本制造已经变味,而成为中国制造或者印度制造了。
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日本产品质量神话最终破灭。但是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都是最终的受害人,企业都没有理由对消费者说“不”。而佳能相机、索尼爱立信K750c的缩水问题,总是得不到合理的解决,这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应及早地采取召回措施。除了被曝光的日本产品问题,国内还不知道有多少隐藏的产品质量事件,都需要广大消费者揭发和企业的自觉召回。而国内《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并没有对“召回”明文规定,这种法律上的漏洞也亟待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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