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共性技术是未来能够在多个行业或领域广泛应用,其应用和扩散能够对一个或多个行业及企业产生深刻影响,且处于竞争前沿的技术。我国产业共性技术可分为基础性共性技术、先导性共性技术和行业性共性技术。它们的特点是:基础性共性技术主要是测量测试和标准等技术,为产业发展提供必需的基础性技术手段;先导性共性技术是指在其基础上的后续研发将开发出全新的产品,往往与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直接相关;行业性共性技术是能够解决我国传统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性和瓶颈性问题的技术。
存在五种研发和供给形式
据对177个“八五”科技攻关成果项目逐一分析,其中44个共性技术项目中,有47.8%集中在科研院所、26.8%在大学、25.4%在企业。因此,科研机构仍然是我国共性技术供给的主体,并形成了以下几种供给途径和组织形式:
一是科技计划。科技规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863计划等,都重视对共性技术研发的支持。
二是行业技术开发基地。2000年时国家提出,依托转制后的原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等12个综合性大型科研型企业,加强行业共性技术开发。
三是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这些中心着力于开发将科研成果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需要的共性技术,我国目前建有141家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113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四是国家工程实验室。为加强先导性共性技术研究,国家工程实验室被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初首批启动3个。
五是地方共性技术供给。近年来,地方开始针对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着手建立地方共性技术供给体系。如广东省于2004年启动了四个共性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苏州、西安等地也在筹建本地的工业研究院。
有效供给机制并未形成
我国企业由于创新能力较弱,对共性技术的市场需求很大,国家也以各种形式对共性技术研究进行了资助和组织,但研究成果向企业的扩散不明显,说明共性技术有效供给机制并未形成。
首先是在共性技术研发中市场机制未发挥作用。共性技术研究过多地依赖政府的直接组织和资助,限制了市场机制在共性技术研发与扩散中的资源配置作用。科研机构过多注重技术的先进性,企业对共性技术的需要没有得到充分反映,大量共性技术成果相对不成熟,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
其次是政府组织和管理作用未充分发挥,必须重新调整政府在共性产业技术研发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目前共性技术的供给体系中,政府充当着一个直接生产者的角色,为此要求政府更多地发挥组织和管理作用。
还有是共性技术研发的合作研究机制未形成。我国缺乏对合作研究的鼓励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特别对联合研发成果的产权归属、技术转移、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管理不力。因此,合作研究一直得不到发展,影响了共性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扩散。更重要的是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在合作研究中学习,以实现知识技术的累积和人才的培训,从而影响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另外,共性技术的外部效应也没有充分发挥。共性技术向企业扩散特别是向中小企业扩散效率不高,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对产业发展的作用更是微弱。
完善基本架构及管理体制
由于我国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与供给体系中存在以上诸多问题,因此未来发展与建设的总体目标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建立政府主导型产业共性技术供给模式,遵循产业导向、普惠企业、鼓励合作、成本分担、风险共享、技术扩散的原则;以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组织产学研之间及企业间的联合研发,促进共性技术研发成果向产业界的扩散;鼓励和指导企业在共性技术基础上进行后续研发,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
我国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供给的基本架构及管理体制体系的基本构成,应包括国家层面、行业层面和地方层面三个部分。
在国家层面,以国家产业发展管理部门和其下属的国家产业技术研究院为主,产业管理部门行使共性技术供给和扩散的行政管理和组织职能。国家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具有以下三个功能:协助管理部门实施管理组织职能;承担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任务,制定颁布相关技术标准;调查各行业和企业的技术需求,提供产业技术政策建议。
行业层面以行业协会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组织为主,负责根据本行业企业的技术需求,组织产学研进行本行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和扩散。
地方层面以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和科研院所为主,区域共性技术的供给和扩散交由地方管理部门执行,授予其充分的行政权限。根据当地经济、产业和企业发展情况,参照国家层面的共性技术供给模式,组织本地先导性和行业性共性技术的供给和扩散。
建立健全相关发展机制
根据中国目前的产业发展状况,我国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宜采取立法、综合科技规划、专项研发计划、技术研发联合体等形式进行组织和管理。对于共性技术研发成果的扩散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则,通过市场交易、有偿转让完成向产业界的扩散。
同时,我国产业共性技术供给模式的顺畅运转,有赖于以下三个机制的建立和运作:
一是评定选择机制。如在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每隔两年进行一次企业技术需求普查,每三到五年进行一次先进技术预见或前瞻研究,评判和确定共性技术并公开发布。这种机制建立后,就具有了指导行业和企业的技术发展的功能,也为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提供科学和可行的依据。
二是联合研发机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对联合研发中的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技术转让、收入分配、税收优惠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以规范和激励研发主体的合作活动。
三是成果扩散机制。整合目前有关技术成果转移和扩散的相关资源,建立包括技术成果公布、技术成果筛选、价值评估、技术交易、收入分配在内的科技中介体系,并制定相关规定以疏通技术成果转移与扩散渠道。
——链接:加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加强高新技术的应用和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大力发展农业高新技术,带动传统农业技术升级,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制造业信息化,以装备制造为突破口,提升制造业自主设计、制造和集成能力;积极发展绿色制造,开发若干新型制造工艺和重大材料与产品,带动传统材料产业的改造与升级;以交通运输的节能、环保、快速、安全和高效为重点,掌握现代运输装备的核心技术,形成重大交通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突破信息领域的核心技术,以及支撑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切实提高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摘自《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作者: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王君)
存在五种研发和供给形式
据对177个“八五”科技攻关成果项目逐一分析,其中44个共性技术项目中,有47.8%集中在科研院所、26.8%在大学、25.4%在企业。因此,科研机构仍然是我国共性技术供给的主体,并形成了以下几种供给途径和组织形式:
一是科技计划。科技规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863计划等,都重视对共性技术研发的支持。
二是行业技术开发基地。2000年时国家提出,依托转制后的原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等12个综合性大型科研型企业,加强行业共性技术开发。
三是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这些中心着力于开发将科研成果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需要的共性技术,我国目前建有141家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113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四是国家工程实验室。为加强先导性共性技术研究,国家工程实验室被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初首批启动3个。
五是地方共性技术供给。近年来,地方开始针对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着手建立地方共性技术供给体系。如广东省于2004年启动了四个共性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苏州、西安等地也在筹建本地的工业研究院。
有效供给机制并未形成
我国企业由于创新能力较弱,对共性技术的市场需求很大,国家也以各种形式对共性技术研究进行了资助和组织,但研究成果向企业的扩散不明显,说明共性技术有效供给机制并未形成。
首先是在共性技术研发中市场机制未发挥作用。共性技术研究过多地依赖政府的直接组织和资助,限制了市场机制在共性技术研发与扩散中的资源配置作用。科研机构过多注重技术的先进性,企业对共性技术的需要没有得到充分反映,大量共性技术成果相对不成熟,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
其次是政府组织和管理作用未充分发挥,必须重新调整政府在共性产业技术研发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目前共性技术的供给体系中,政府充当着一个直接生产者的角色,为此要求政府更多地发挥组织和管理作用。
还有是共性技术研发的合作研究机制未形成。我国缺乏对合作研究的鼓励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特别对联合研发成果的产权归属、技术转移、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管理不力。因此,合作研究一直得不到发展,影响了共性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扩散。更重要的是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在合作研究中学习,以实现知识技术的累积和人才的培训,从而影响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另外,共性技术的外部效应也没有充分发挥。共性技术向企业扩散特别是向中小企业扩散效率不高,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对产业发展的作用更是微弱。
完善基本架构及管理体制
由于我国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与供给体系中存在以上诸多问题,因此未来发展与建设的总体目标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建立政府主导型产业共性技术供给模式,遵循产业导向、普惠企业、鼓励合作、成本分担、风险共享、技术扩散的原则;以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组织产学研之间及企业间的联合研发,促进共性技术研发成果向产业界的扩散;鼓励和指导企业在共性技术基础上进行后续研发,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
我国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供给的基本架构及管理体制体系的基本构成,应包括国家层面、行业层面和地方层面三个部分。
在国家层面,以国家产业发展管理部门和其下属的国家产业技术研究院为主,产业管理部门行使共性技术供给和扩散的行政管理和组织职能。国家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具有以下三个功能:协助管理部门实施管理组织职能;承担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任务,制定颁布相关技术标准;调查各行业和企业的技术需求,提供产业技术政策建议。
行业层面以行业协会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组织为主,负责根据本行业企业的技术需求,组织产学研进行本行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和扩散。
地方层面以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和科研院所为主,区域共性技术的供给和扩散交由地方管理部门执行,授予其充分的行政权限。根据当地经济、产业和企业发展情况,参照国家层面的共性技术供给模式,组织本地先导性和行业性共性技术的供给和扩散。
建立健全相关发展机制
根据中国目前的产业发展状况,我国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宜采取立法、综合科技规划、专项研发计划、技术研发联合体等形式进行组织和管理。对于共性技术研发成果的扩散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则,通过市场交易、有偿转让完成向产业界的扩散。
同时,我国产业共性技术供给模式的顺畅运转,有赖于以下三个机制的建立和运作:
一是评定选择机制。如在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每隔两年进行一次企业技术需求普查,每三到五年进行一次先进技术预见或前瞻研究,评判和确定共性技术并公开发布。这种机制建立后,就具有了指导行业和企业的技术发展的功能,也为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提供科学和可行的依据。
二是联合研发机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对联合研发中的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技术转让、收入分配、税收优惠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以规范和激励研发主体的合作活动。
三是成果扩散机制。整合目前有关技术成果转移和扩散的相关资源,建立包括技术成果公布、技术成果筛选、价值评估、技术交易、收入分配在内的科技中介体系,并制定相关规定以疏通技术成果转移与扩散渠道。
——链接:加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加强高新技术的应用和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大力发展农业高新技术,带动传统农业技术升级,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制造业信息化,以装备制造为突破口,提升制造业自主设计、制造和集成能力;积极发展绿色制造,开发若干新型制造工艺和重大材料与产品,带动传统材料产业的改造与升级;以交通运输的节能、环保、快速、安全和高效为重点,掌握现代运输装备的核心技术,形成重大交通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突破信息领域的核心技术,以及支撑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切实提高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摘自《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作者: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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