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可再生能源在我国有规划,但规划不全面、不细致,上下衔接不够。
国际新能源网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於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委员和人大代表对规划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陆浩委员建议,要进一步加强规划的科学性。他说,可再生能源产业被认为是新兴产业,是与高技术产业联系在一起的,具有象征意义,各地都争前恐后地上新能源产业。但它不是用来装点门面的,要在具备资源优势的地方发展。因此如何来布局应该有正确的宏观指导,不是什么地方都可以上,不能搞遍地开花的工程。
张兴凯委员说,报告提到在规划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地方规划和国家规划衔接不够,二是电网规划与可再生能源规划脱节。对此,应加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比如长江实施梯级开发,开发以后如何实现联合调度,发挥发电、防洪、航运的作用,就应作出科学规划。这其中有很多科学技术问题,需要组织科技攻关项目来解决﹔也有管理方面的问题,需要协调各方面利益。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指出,可再生能源在我国有规划,但规划不全面、不细致,上下衔接不够。甘道明认为,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应多听取地方意见。
科技落后成产业发展制约因素
近日在分组审议关於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科技创新成为诸多常委委员关注的焦点。
周其凤委员认为,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到现在,一个很大的制约因素就是科学技术。科技落后、研发不足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此,黄华华委员也表示,加大科技创新力量,特别是一些瓶颈性的科学技术攻关,非常重要。他说,可再生能源发电有时往往成本比较高,原因就是有些瓶颈技术还没有攻克,使用进口设备较多。如何攻克瓶颈技术,使国产设备能够得到更多运用,把成本降下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迟万春委员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可再生能源问题上,一开始就应该紧抓科技创新,而不是简单地扶持多少项目、项目达到多大规模。
针对支持科技研发问题,吴晓灵委员指出,我们对技术创新经常是点对点鼓励,建立了很多补助基金,但应用中分配难以公正,企业都在呼吁普惠政策。建议加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的数额,拓展科技研发范围,促进新技术应用和研发的开展。
将报废工业品列为可再生能源
本报讯 记者张媛近日在分组审议关於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梁胜利委员建议,将回收报废的工业品列入可再生能源法的范围加以规范。
梁胜利说,现在报废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有很多价值高的原材料在里面,一经报废,就浪费了资源。产品报废以后对有价值的成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一次开发耗费的能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到期工业品回收利用也是能源开发利用。建议将到期报废的工业品回收利用列入可再生能源法保护范围,鼓励企业重新开发利用。
扩大可再生能源基金征收范围
近日在分组审议关於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晓阳建议,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基金的征收和使用范围。
张晓阳表示,为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法实施,财政部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收入,主要用於补偿生物质发电差额的费用。建议在这个基础上按照石化燃料的一定计量单位定额征收生物质燃料的附加收入,并且用於补偿生物质燃料的差额费用,特别是用於支持第二代生物燃料的研发、建设和生产、运营的补贴,以加快我国第二代生物液体燃料的发展。
“官产学研”结合引导企业发展
近日在分组审议关於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车光铁委员建议,应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
车光铁指出,推动技术创新,相较於大多数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特别是研发性的中小企业,具有机制活、反应快、动力强的明显特点,能够快速地推进技术创新的产业化进程。
因此,车光铁建议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切实帮助其解决融资渠道少、创新资金投入不足等实际困难。同时,积极探索推行“官产学研”结合模式,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大胆推进技术创新,并通过创新平台进一步加强企业间的技术交流合作,有效避免重复研发,加快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全面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有序均衡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
近日在分组审议关於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王毅委员指出,可再生能源要优先发展,更要有序、均衡地发展,才能使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更加健康。
对报告中提出的可再生能源要优先发展,王毅表示赞同。但他同时指出,要考虑在有序、均衡的基础之上推进优先发展。
王毅说,从全球来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是最快的。目前问题不是发展太慢,而是由发展太快造成的。比如现在我们在装机上发展很快,但是在电力体制改革上相对滞后,同时智能电网、储能技术以及分布式发电系统发展不足,这样使整个产业面临很多问题,包括大量出现弃风现象。因此,我们还要制定更有序的目标,遵循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特点,不能像其他的常规资源和化石能源那样发展。
高度重视开发后生态环境问题
近日在分组审议关於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多位常委委员和人大代表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冬云说,对於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应加以重视,要进行科学评估并加强监督,制定相关政策,避免造成新的破坏。
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提出,可再生能源开发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开发后的生态环境问题。他举例说,比如小水电开发过程中,建成饮水式电站以后,很多生态美景没有了,河沟没有水流了。再比如四川有几个库区都是50亿立方以上的库区容量,但周边修宾馆、搞房地产开发、搞旅游开发的很多,生态问题往往处在被忽视的地位。库区周围的生态保护谁来负责?
傅莹委员也指出,现在社会上比较关注水电对鱼类生存环境的破坏问题,建议国家给予关注。
调整两种能源企业间利益关系
近日在分组审议关於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丛斌委员指出,应调整化石能源企业和可再生能源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於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报告中提到存在五个主要问题,丛斌委员认为化石能源企业与可再生能源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是这五个问题的焦点和核心。
丛斌说,现在化石能源企业是老大,佔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可再生能源是新兴产业,这种博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相关制度的出台和对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因此,建议国家就这个问题出台相关制度,调整化石能源企业利益和可再生能源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实事求是、科学地划分好。
对可再生能源法作进一步修改
近日在分组审议关於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王毅委员建议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进一步修改。
王毅说,可再生能源法虽然在2009年进行了修正,但是还有修改的空间。由於相应能源立法还不完整,所以可再生能源法本身还有一些缺陷。比如在立法当中没有明确规定强制性的目标和要求,也没有明确相关责任人以及处罚规定,许多制度都是通过相关部门的配套法规作出规定的,从而常常引起这些部门法规之间的沖突等。另外,可再生能源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是负责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部门,但是可再生能源的标准、价格、税收、补贴则分散於政府其他部门,降低了能源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和宏观协调的能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对该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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