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融政策
以全国性都市银行和地方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体系,为企业提供短期贷款为主的金融业务,以长期信用银行、债券信用银行为代表的信用银行体系,则为企业提供中长期的贷款。
在企业融资的过程中,通产省的金融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通产省在引导金融机构向企业注入资金时,根据企业的素质、市场占有率、经济规模、产品水平等方面,严格规定了获得优惠贷款的条件,并在争取政府优惠贷款方面,鼓励企业公平竞争。
以汽车为例,1950年代,日本开发银行对汽车企业以合理化贷款方式,扶植汽车零部件企业。需要予以扶植的汽车零部件企业,由丰田、日产等汽车主机厂提供名单,但开发银行在进行贷款时,还要进行调整,规定至少要有两家以上生产同一类产品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得到开发银行的贷款,以保持竞争。汽车零部件企业要想得到贷款,必须向两家以上日本汽车企业供货,这样既迫使企业为了得到贷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水平,又培育了一批面向全行业的专业化的、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汽车零部件企业。
1953年,随着日本《禁止垄断法》的修改,缓和了对企业的限制,三井、三菱和住友三大旧财阀原有的所属企业又重新积聚起来。同时,一些战后新财阀也相互结合,形成了日本著名的六大财团型(或金融型)企业集团。这些企业集团的成员大都是重化工业领域的企业或关联企业,企业集团的存在客观上降低了生产成本,降低了产业内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重化产业的发展需要不断的融资,集团内的大银行为企业的融资也提供了有利条件。
战后,日本多层次的银行体系对日本主导产业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巨额融资功能。战后日本大企业的自由资本率还比较低,加上证券市场发展滞后,企业进行设备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依靠银行供给。据统计,在日本重化工业高速发展时期,企业设备投资所需资金的60~70%来自于都市银行和长期信用银行为首的大银行。
(2)风险分担功能。由于重化工业大规模的技术革新往往伴有较高的投资风险,通常日本银行采取协调融资的形式,以分散向大型设备项目融资的风险。比如,向乙烯成套设备项目融资时,首先由日本开发银行投入财政资金,然后由企业(集团)的主银行牵头实行协调融资。假设银行A向企业X的乙烯项目融资100亿日元,其它银行B、C、D分别融资20亿日元。另一方面,企业Y也在实施相似的项目,主银行B融资100亿日元,其他银行A、C、D分别融资20亿日元。这样,银行为了避免风险,与石化企业都建立了融资关系。通过这种关系,不仅减少了企业投资的风险,也降低了银行倒闭的风险。
(3)公司治理的主导功能。银行不仅大量持股(20%以上),而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主导作用。从主银行与企业的对比关系上看,多数情况下主银行占有压倒性优势,从而使主银行拥有要求企业提供其经营管理状况等信息的能力,拥有对企业进行监督的主动权。通常,银行在贷款前要对企业的信用和财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其中包括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能力、经营作风、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工人操作熟练程度的调查,并对企业的配套工程、动力供应、原材料来源、产品销路以及投资的经济效果进行逐项审查,综合分析后再决定是否贷款。从发放贷款到回收本息的过程中,银行还注意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除了定期分析企业报表,还要求企业负责人当面汇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银行对企业的严格监督管理,对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六、关税保护政策
战后的日本对产品进口采取了进口配额限制和高关税壁垒,以保护本国产业。日本加入GATT(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后,逐步取消了数量限制,但是在贸易自由化中加强了关税抑制进口的作用。1961年和1962年,日本对现行的关税体制进行了改革。一方面随着产业竞争力的提高,逐步降低相关产品的关税,另一方面将部分商品由从价税改为从量税,制定紧急关税制、关税配额制、混合关税制等灵活的保护关税制。更重要的是建立了针对不同的产业实行生产资料低关税、消费资料高关税,针对不同的生产加工阶段实行初级产品、原材料低关税、最终产品高关税的“倾斜的关税结构”。这种新的保护结构,大大提高了保护的有效性。
日本政府分行业撤除高关税壁垒,首先撤除高关税壁垒的是那些已经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汽车零部件的保护撤除是在1963年,早于汽车整车生产行业。汽车整车的高关税壁垒直到日本加入OECD的第二年,即1965年,才开始逐步撤除。但是到1970年,日本汽车整车的进口关税仍然高达40%。
日本政府在逐步撤消关税壁垒时,通常提前公布撤除的时间,同时宣布通产省对该产业的基本要求和发展目标,迫使企业根据市场机制,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在过渡期内,通产省会对企业给予指导和帮助,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扶植。实践表明,这种做法是有效的。以日本轴承产业为例,当政府说明5年后开放市场后,它们相互竞争图存。当真正开放市场时,4家轴承企业都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出口大于进口。但是,韩国由于国内市场空间较小,只有一家轴承企业,宣布同样的政策,但是效果却没有日本好。
七、非关税保护措施
日本的非关税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制定国内税法,使国外产品在日本市场处于不利地位
日本对汽车曾征收过物品税,小型乘用车15%,中型乘用车30%,高级乘用车50%。由于日本在战后初期只生产小排量汽车,与欧美恰好相反,实际上对欧美车的销售起到遏制作用。
2.实行苛刻的技术检查、市场准入标准
进口到日本的产品要符合日本政府规定的复杂的技术标准,通过长时间的检查。
3.制定行业规定排挤外商
日本政府各个部门都可以制定一些行业规定,这些规定明显不利于外国商人进入日本市场。如日本建设省制定了很多参加投标的建筑标准,比如要有在日本参加多少年的建设经历才可以投标,实际上排挤了外国的建筑商。
4.文化、习惯因素的保护作用
这是无形的非关税壁垒,日本人在经济活动中有许多独特文化形成的交易方式,使外国人摸不着头脑,形成所谓的“弄不清的销售网络”。
5.独特的销售维修网络
日本大汽车公司形成了很庞大的销售网络。这样使进口汽车很难在销售维修、服务方面进行竞争。美国政府一开始施加压力让日本进口整车,后来转为进口零部件,因为在汽车销售维修方面,美国无法与拥有庞大销售、维修网络的日本各大汽车公司竞争。日本各大汽车公司与其销售店均有密切的联系,这是外国汽车无法比拟的。此外,日本政府制定的《大店铺法》也不利于外国厂商去日本从事销售经营活动。
6.注重研究立法的技巧
日本在使用非关税保护手段时,尤其在制定有关的国内法规时,有法律专家参与,十分讲究技巧。日本学者自己认为,日本人在法律解释某些做法方面不亚于美国人。很多政策的制定往往小心翼翼地试探后才公开,力争不让别国指责违反自由贸易竞争。
八.外资开放政策
日本于1955年加入GATT,1964年加入OECD,OECD在资本自由化原则上要求100%的资本自由化。日本加入OECD后,自然必须履行资本自由化的义务。迫于压力,日本政府不得不宣布分步骤地开放资本市场,分别于1967年、1969年、1970年、1971年、1973年5次逐步增加对外资开放的产业,但是仍然保留了石油工业、矿业等产业,并推迟了电子计算机产业的开放时间。
日本在选择对外开放的产业时都要经过认真的评价,日本提出了35个具体标准,包括企业规模、技术水平、开发能力、质量、性能、商标知名度、价格竞争力、设备的现代化水平、销售网络的完善等等。只有经过测评分析,具有国际竞争力时,才会向外国资本开放。
日本为了防止外资对民族工业的控制,在资本自由化方针中虽然表示“努力增加外资率100%的自动认可行业”,但是却明确表示“总的趋势是扩大外资率50% 的自动认可行业”,以实现互惠互利,共同繁荣。只有特别需要发展的产业,股权上才会有所松动,而且前提是转让相关技术。例如,日本最初不允许IBM公司在日本生产电子计算机,但为了获得计算机制造领域的专利技术,后期才允许其投资。
日本对外资项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日本虽然对于向外资开放的部门实行外国投资自动认可制度,但是同时规定了三个条件:
一是新建的合资企业的日方股东中,经营与该企业同种业务的股东持有股票占一半以上,且其中的一个日方股东持有的股票占日方股份总额1/3以上,此规定是想避免合资企业的日方股东由于缺乏经营经验,即便股份比例在50%或以上,但企业实际处于外国股东的控制之下。
二是在新建的合资企业的董事、董事长中,日方所占的比率分别高于日方股东的股份比率。以避免日资比率虽然在50%或以上,但是外资却在董事、董事长的人数上占优势,从而控制本国企业。
三是新建的合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不需要得到某些特定管理人员或全体股东的同意,防止外资方的少数意见阻碍日方根据多数意见做出决策。
1980 年,随着日本对《外汇法》的修改,外国企业对日本直接投资基本实现了自由化,但是新的《外汇和外贸管理法》的27条第1项第2款规定,如果外国直接投资对日本国内与该投资事业同种或相关的事业带来明显恶劣影响时,可以采取搁置、变更、更改投资内容的措施。实际上对产业起到了保护作用。
日本在引进外资的方式上,以吸收间接投资为主,直接投资实际上只占不到10%。日本政府和产业界都倾向于从国外引进间接资金,以避免日本企业被外资企业控制。他们同外商举办合资企业的动机大都是被动的,主要是为了取得外商的商标和技术。
九、人才政策
日本从1950年代开始的20多年里,始终把教育计划作为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很多具体的目标和要求,为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8年,日本通过了《职业训练法》,对企业教育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很多企业采取学校形式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
同一年,日本《新长期经济计划》在“振兴科学技术”部分提出,“为促进引进先进技术和发展本国技术,在整顿研究开发体制的同时,要以加强高中、初中、小学的科学技术教育及充实研究为根本”。
1961 年,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第三章“提高人的能力和振兴科学技术”中包括:经济发展和人的能力,振兴科学技术,确立教育及职业训练制度三个问题,并提出了普及高中等教育、充实科学技术教育、扩充职业训练、增设工业高中、扩充公共职业训练机构、加强职业指导、增招理工科大学生、培养科技人员等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
1964年,日本《中期经济计划》的第6章“提高人的能力和振兴科学技术”中指出,鉴于熟练劳动力的供应不足和国际竞争的加剧,在此条件下发展经济必须采取如下政策:提高人的能力,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丰富国民生活的内容,提高文化水平,充实后期中等教育,普遍提高国民的能力水平,要充实研究生院和大学,培养高才能的人,要整顿充实职业训练制度,增招理工科大学生,增设工业高中,以培养科学家、技术员和技工,并强调为振兴科学技术而制定科学技术长期综合计划的重要性。
1979年,日本《新经济社会七年计划》,在此计划的5项具体目标中,教育文化和学术研究占有很大比重,是其实现具体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计划要求:改善充实学校教育、谋求充实大学质量,有计划地培养人才、振兴文化、振兴学术研究,谋求发展独立的、先导的学术研究,整顿学术研究机关、努力培养并确保优秀的科研人员。(全文完)
以全国性都市银行和地方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体系,为企业提供短期贷款为主的金融业务,以长期信用银行、债券信用银行为代表的信用银行体系,则为企业提供中长期的贷款。
在企业融资的过程中,通产省的金融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通产省在引导金融机构向企业注入资金时,根据企业的素质、市场占有率、经济规模、产品水平等方面,严格规定了获得优惠贷款的条件,并在争取政府优惠贷款方面,鼓励企业公平竞争。
以汽车为例,1950年代,日本开发银行对汽车企业以合理化贷款方式,扶植汽车零部件企业。需要予以扶植的汽车零部件企业,由丰田、日产等汽车主机厂提供名单,但开发银行在进行贷款时,还要进行调整,规定至少要有两家以上生产同一类产品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得到开发银行的贷款,以保持竞争。汽车零部件企业要想得到贷款,必须向两家以上日本汽车企业供货,这样既迫使企业为了得到贷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水平,又培育了一批面向全行业的专业化的、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汽车零部件企业。
1953年,随着日本《禁止垄断法》的修改,缓和了对企业的限制,三井、三菱和住友三大旧财阀原有的所属企业又重新积聚起来。同时,一些战后新财阀也相互结合,形成了日本著名的六大财团型(或金融型)企业集团。这些企业集团的成员大都是重化工业领域的企业或关联企业,企业集团的存在客观上降低了生产成本,降低了产业内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重化产业的发展需要不断的融资,集团内的大银行为企业的融资也提供了有利条件。
战后,日本多层次的银行体系对日本主导产业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巨额融资功能。战后日本大企业的自由资本率还比较低,加上证券市场发展滞后,企业进行设备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依靠银行供给。据统计,在日本重化工业高速发展时期,企业设备投资所需资金的60~70%来自于都市银行和长期信用银行为首的大银行。
(2)风险分担功能。由于重化工业大规模的技术革新往往伴有较高的投资风险,通常日本银行采取协调融资的形式,以分散向大型设备项目融资的风险。比如,向乙烯成套设备项目融资时,首先由日本开发银行投入财政资金,然后由企业(集团)的主银行牵头实行协调融资。假设银行A向企业X的乙烯项目融资100亿日元,其它银行B、C、D分别融资20亿日元。另一方面,企业Y也在实施相似的项目,主银行B融资100亿日元,其他银行A、C、D分别融资20亿日元。这样,银行为了避免风险,与石化企业都建立了融资关系。通过这种关系,不仅减少了企业投资的风险,也降低了银行倒闭的风险。
(3)公司治理的主导功能。银行不仅大量持股(20%以上),而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主导作用。从主银行与企业的对比关系上看,多数情况下主银行占有压倒性优势,从而使主银行拥有要求企业提供其经营管理状况等信息的能力,拥有对企业进行监督的主动权。通常,银行在贷款前要对企业的信用和财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其中包括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能力、经营作风、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工人操作熟练程度的调查,并对企业的配套工程、动力供应、原材料来源、产品销路以及投资的经济效果进行逐项审查,综合分析后再决定是否贷款。从发放贷款到回收本息的过程中,银行还注意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除了定期分析企业报表,还要求企业负责人当面汇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银行对企业的严格监督管理,对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六、关税保护政策
战后的日本对产品进口采取了进口配额限制和高关税壁垒,以保护本国产业。日本加入GATT(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后,逐步取消了数量限制,但是在贸易自由化中加强了关税抑制进口的作用。1961年和1962年,日本对现行的关税体制进行了改革。一方面随着产业竞争力的提高,逐步降低相关产品的关税,另一方面将部分商品由从价税改为从量税,制定紧急关税制、关税配额制、混合关税制等灵活的保护关税制。更重要的是建立了针对不同的产业实行生产资料低关税、消费资料高关税,针对不同的生产加工阶段实行初级产品、原材料低关税、最终产品高关税的“倾斜的关税结构”。这种新的保护结构,大大提高了保护的有效性。
日本政府分行业撤除高关税壁垒,首先撤除高关税壁垒的是那些已经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汽车零部件的保护撤除是在1963年,早于汽车整车生产行业。汽车整车的高关税壁垒直到日本加入OECD的第二年,即1965年,才开始逐步撤除。但是到1970年,日本汽车整车的进口关税仍然高达40%。
日本政府在逐步撤消关税壁垒时,通常提前公布撤除的时间,同时宣布通产省对该产业的基本要求和发展目标,迫使企业根据市场机制,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在过渡期内,通产省会对企业给予指导和帮助,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扶植。实践表明,这种做法是有效的。以日本轴承产业为例,当政府说明5年后开放市场后,它们相互竞争图存。当真正开放市场时,4家轴承企业都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出口大于进口。但是,韩国由于国内市场空间较小,只有一家轴承企业,宣布同样的政策,但是效果却没有日本好。
七、非关税保护措施
日本的非关税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制定国内税法,使国外产品在日本市场处于不利地位
日本对汽车曾征收过物品税,小型乘用车15%,中型乘用车30%,高级乘用车50%。由于日本在战后初期只生产小排量汽车,与欧美恰好相反,实际上对欧美车的销售起到遏制作用。
2.实行苛刻的技术检查、市场准入标准
进口到日本的产品要符合日本政府规定的复杂的技术标准,通过长时间的检查。
3.制定行业规定排挤外商
日本政府各个部门都可以制定一些行业规定,这些规定明显不利于外国商人进入日本市场。如日本建设省制定了很多参加投标的建筑标准,比如要有在日本参加多少年的建设经历才可以投标,实际上排挤了外国的建筑商。
4.文化、习惯因素的保护作用
这是无形的非关税壁垒,日本人在经济活动中有许多独特文化形成的交易方式,使外国人摸不着头脑,形成所谓的“弄不清的销售网络”。
5.独特的销售维修网络
日本大汽车公司形成了很庞大的销售网络。这样使进口汽车很难在销售维修、服务方面进行竞争。美国政府一开始施加压力让日本进口整车,后来转为进口零部件,因为在汽车销售维修方面,美国无法与拥有庞大销售、维修网络的日本各大汽车公司竞争。日本各大汽车公司与其销售店均有密切的联系,这是外国汽车无法比拟的。此外,日本政府制定的《大店铺法》也不利于外国厂商去日本从事销售经营活动。
6.注重研究立法的技巧
日本在使用非关税保护手段时,尤其在制定有关的国内法规时,有法律专家参与,十分讲究技巧。日本学者自己认为,日本人在法律解释某些做法方面不亚于美国人。很多政策的制定往往小心翼翼地试探后才公开,力争不让别国指责违反自由贸易竞争。
八.外资开放政策
日本于1955年加入GATT,1964年加入OECD,OECD在资本自由化原则上要求100%的资本自由化。日本加入OECD后,自然必须履行资本自由化的义务。迫于压力,日本政府不得不宣布分步骤地开放资本市场,分别于1967年、1969年、1970年、1971年、1973年5次逐步增加对外资开放的产业,但是仍然保留了石油工业、矿业等产业,并推迟了电子计算机产业的开放时间。
日本在选择对外开放的产业时都要经过认真的评价,日本提出了35个具体标准,包括企业规模、技术水平、开发能力、质量、性能、商标知名度、价格竞争力、设备的现代化水平、销售网络的完善等等。只有经过测评分析,具有国际竞争力时,才会向外国资本开放。
日本为了防止外资对民族工业的控制,在资本自由化方针中虽然表示“努力增加外资率100%的自动认可行业”,但是却明确表示“总的趋势是扩大外资率50% 的自动认可行业”,以实现互惠互利,共同繁荣。只有特别需要发展的产业,股权上才会有所松动,而且前提是转让相关技术。例如,日本最初不允许IBM公司在日本生产电子计算机,但为了获得计算机制造领域的专利技术,后期才允许其投资。
日本对外资项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日本虽然对于向外资开放的部门实行外国投资自动认可制度,但是同时规定了三个条件:
一是新建的合资企业的日方股东中,经营与该企业同种业务的股东持有股票占一半以上,且其中的一个日方股东持有的股票占日方股份总额1/3以上,此规定是想避免合资企业的日方股东由于缺乏经营经验,即便股份比例在50%或以上,但企业实际处于外国股东的控制之下。
二是在新建的合资企业的董事、董事长中,日方所占的比率分别高于日方股东的股份比率。以避免日资比率虽然在50%或以上,但是外资却在董事、董事长的人数上占优势,从而控制本国企业。
三是新建的合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不需要得到某些特定管理人员或全体股东的同意,防止外资方的少数意见阻碍日方根据多数意见做出决策。
1980 年,随着日本对《外汇法》的修改,外国企业对日本直接投资基本实现了自由化,但是新的《外汇和外贸管理法》的27条第1项第2款规定,如果外国直接投资对日本国内与该投资事业同种或相关的事业带来明显恶劣影响时,可以采取搁置、变更、更改投资内容的措施。实际上对产业起到了保护作用。
日本在引进外资的方式上,以吸收间接投资为主,直接投资实际上只占不到10%。日本政府和产业界都倾向于从国外引进间接资金,以避免日本企业被外资企业控制。他们同外商举办合资企业的动机大都是被动的,主要是为了取得外商的商标和技术。
九、人才政策
日本从1950年代开始的20多年里,始终把教育计划作为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很多具体的目标和要求,为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8年,日本通过了《职业训练法》,对企业教育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很多企业采取学校形式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
同一年,日本《新长期经济计划》在“振兴科学技术”部分提出,“为促进引进先进技术和发展本国技术,在整顿研究开发体制的同时,要以加强高中、初中、小学的科学技术教育及充实研究为根本”。
1961 年,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第三章“提高人的能力和振兴科学技术”中包括:经济发展和人的能力,振兴科学技术,确立教育及职业训练制度三个问题,并提出了普及高中等教育、充实科学技术教育、扩充职业训练、增设工业高中、扩充公共职业训练机构、加强职业指导、增招理工科大学生、培养科技人员等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
1964年,日本《中期经济计划》的第6章“提高人的能力和振兴科学技术”中指出,鉴于熟练劳动力的供应不足和国际竞争的加剧,在此条件下发展经济必须采取如下政策:提高人的能力,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丰富国民生活的内容,提高文化水平,充实后期中等教育,普遍提高国民的能力水平,要充实研究生院和大学,培养高才能的人,要整顿充实职业训练制度,增招理工科大学生,增设工业高中,以培养科学家、技术员和技工,并强调为振兴科学技术而制定科学技术长期综合计划的重要性。
1979年,日本《新经济社会七年计划》,在此计划的5项具体目标中,教育文化和学术研究占有很大比重,是其实现具体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计划要求:改善充实学校教育、谋求充实大学质量,有计划地培养人才、振兴文化、振兴学术研究,谋求发展独立的、先导的学术研究,整顿学术研究机关、努力培养并确保优秀的科研人员。(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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