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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机械的索赔

  进口机械经过到货验收或在保证期内发现机件缺损、质量 低劣或因到货延期等造成损失时,应申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和技术鉴定,办理公证手续,填写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按 照 合同中确认的索赔与仲裁条件,通过外贸部门向外商或运输部门索赔,并按下列各种情况追究经济责任。

  1.根据装箱单查出机械短缺或不配套时,应由卖方或经销商 负责赔偿。

  2.设备到港时,如发现外表破损时,应请商检部门会同运输 部门共同检验,如责任属于运输部门,由买方填写运输部门。

  3.如造成机械损失的原因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内者,则 可根据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

  4.如发现机械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取得商检部门的检验 报告向卖方索赔。办理索赔必须抓紧时机,以免超出合同规 定的索赔期限,将得不到受理。

  由于质量的优劣很难判定,如合同无明文规定而责任又不易 判定时,应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采取“仲裁”方式处 理。

  5.对于交货期延期造成买方损失的索赔,由于造成原因复 杂,索赔时每因争执难以圆满解决,因此在国际贸易习惯上 大都采取预防方式,即在信用证上规定卖方最迟装运日期及 必须提交装运提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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