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操作过于频繁,请点击下方按钮进行验证!

新《产品安全法》中的一些新规定

        新《产品安全法》执行EC 765/2008指令规定的要求,但不改变原《设备及产品安全法》中定义的产品安全途径。新法更明确规定了作为进口商和零售商的经济运营商的责任。应特别注意的是,该法增加了要求进口商和零售商/经销商检查产品已正确标记GS标识这项新规定。

        《产品安全法》增加了颁发及取消GS证书的透明度,因该法要求所有GS认证机构公布已签发的GS证书名单(白名单)及已撤销的GS证书的名单(黑名单),如滥用GS标识。

        新法显著加重了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罚,并强调了经济运营商应注意的形式问题,如标识制作、使用说明书等,以及产品设计方面的问题。《产品安全法》对GS标识及CE标识的国家规定均适用并于2011年12月1日起生效。

        《产品安全法》对《设备及产品安全法》作了大量补充。对于生产商的要求基本上并未改变。

        《产品安全法》几乎适用于所有产品,但医疗设备和食品等特殊领域除外。该法将许多欧洲CE指令贯彻到德国法律中。除了统一指令管制的领域外,对于统一指令管制领域外的产品,如商户用于再加工的零部件及配件等,《产品安全法》也进行了规定。

        生产商、进口商及零售商(经销商)方面的主要变动:
        (1)核实生产出来的消费品是否与原设计相符;
        (2)核实是否获准使用GS标识且是否具有相对应的证书;
        (3)对已获GS标识的产品,进口商应在进口前检查相应证书的有效性并记录生效日期、GS标识颁证机构以及证书编号。

        欧洲指令中关于产品生产商/进口商及零售商产品的其他规定,在《产品安全法》的相应章节中均有规定。

        《产品安全法》确定了新的罚款规定,如对缺少德文说明书及消费品上缺少规格说明或标签的罚款,提高了罚款标准以杜绝滥用及达到持久的效果。如违反规定可被处以10,000欧元的罚款;某些条件下,如无相应证书使用GS标识,罚款将高达100,000欧元。

       如在没有相应GS证书的情况下持续且重复使用GS标识或刊登广告,罚款规定将同样持续。这种情况下,按立法机关的处罚规定可判处罚金或监禁一年。


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对此类作品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所用视频、图片、文字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第一时间告知,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版权并按国家标准支付稿酬或立即删除内容,以保证您的权益!联系电话:010-58612588 或 Email:editor@mmsonline.com.cn。

网友评论 匿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