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外资在华成立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但是持股比例不超过50%。
同样的数字其实早已有了不同的内涵。1994年,事关50%的汽车产业政策中有如下严格规定:“生产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产品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所占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2004年,同样的产业政策在股比规定上放开了对发动机企业的限制,当时规定:“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
由于过去严格的50∶50股比规定在某些环节上有所突破,许多人士认为,这一“戴在企业头上的‘紧箍咒’可能要松动了”。因为在以前汽车企业中,中方50%的股份是纯粹的,但随着汽车企业纷纷在国内以及境外上市,中方的资本中 已包含了境外资本,已经不能说是纯粹的国内资产或国有资产了。
有专家举例说,“比如东风汽车(4.29,0.05,1.18%)已经在香港上市,严格意义上说,香港市场上的资本也属于境外资本,东风汽车的中方资本中必然有境外资本的成分。”“今后,我国的汽车企业还有可能在新加坡、美国的市场上上市,会更多地吸收境外的资本。”
但持反对意见者认为,汽车企业在境外上市造成资本“不纯”的问题,是技术操作上应对政策的问题,“但是在政策上的限制还是不能改变的。”
长期以来,股权限制是否应该取消一直存在分歧,这次也是如此。有支持者表示,放开50%合资股比底线的做法将毁掉中国汽车零部件业。发改委设限股份比例或表明汽车零部件业拒绝外资入侵的决心,有利于保护国内零部件企业发展。持相反观点的人士则认为,中外合资股比50%底线放开对市场化竞争有利。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工业发展室主任赵英认为:以上政策的制定,说明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化的深入,促使政府机构在考虑更加细致、具体的政策。但这类政策的有效性又让人有几分疑虑。
首先,如果设置这类规制后,有关跨国公司只是在我国组装新能源汽车整车,并同时进口关键零部件,怎么办?我国在汽车零部件关税进口方面的关税已经不是有效保护关税,况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在实物上表现为电池、电机、电子系统等,难以纳入汽车零部件纳税范畴。
其次,这些零部件从分量上并不太重,运输成本不高,再加上跨国公司一定会作为核心能力予以保存,如果不能独资或控股,长期进口是符合战略利益的。
再其次,如果出现合资的中方只是金融资本或商业资本,即便占有了50%的股比,又能如何?实际控制权还是外方掌握,也学不到技术。只不过帮助外方卖产品而已。
他认为,实际上这些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已经不在传统汽车工业内,分别属于电池行业、电机行业、电子行业。这些产业的企业是否有能力与合资方分庭抗礼?合资后的商业模式又是什么?有待观察。“鉴于以上担忧,我认为政府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还可以进一步细化,想得周全一些,以便有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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