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同为特种机械的农业机械推出了召回制度,让我们看到了希望,我们不禁要问工程机械的召回制度还遥远么?
2009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这一条例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由此我们的目光再次聚焦工程机械产品的召回问题,此前本网在跟踪报道用户投诉日立挖掘机事件:“罗氏兄弟2002年及2005年购买的两台日立挖掘机,到现在都还正常使用,这两台都属于直喷式挖掘机,而故障挖掘机是电喷式。当用户发出是否是整个产品质量都存在设计缺陷的疑问,但因为工程机械产品的特殊性,即使能够给出是否有设计缺陷的权威证明,但也无法要求企业做召回处理。
名词解释: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是一个舶来品,起源于六十年代的美国的汽车行业。所谓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召回制度在中国的实践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质量和服务问题层出不穷,汽车消费者投诉日渐增多。历经四年、十次研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在2004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浮出水面,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该规定,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为试点首次实施的产品召回制度,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宗旨是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明确消费者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采用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
作为汽车召回制度中的重要支撑条件,2004年汽车召回制度正式实施之际,首批缺陷汽车产品检测机构名单也正式确立,随后不断发展和完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召回”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如食品、化妆品等大众行业领域的应用,伴随着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人们对产品召回已经不再陌生,召回事件也不再是什么了不得的新闻,可以说是政策、经济甚至是舆论环境都已经有所成熟。
工程机械行业召回
搜索关于工程机械行业召回问题的讨论,还集中于2005年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不久,多数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工程机械行业设备的体积庞大和昂贵的运输费用,“召回”非常渺茫,在用户的产品出现问题时,多数企业采取指派维修人员专程维修的方式。但这种售后服务是一种问题出现后的事后补救措施,而召回制度却能够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从这一点上看,不论召回制度建立实施在客观上有多么难,这都将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此外,强调体积庞大,运输费用昂贵仅是从制造厂商的角度出发,如果从用户的角度出发,几十万、上百万购买的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处理,不但会影响用户的使用效率,还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果是设计方面的严重缺陷,还有可能导致用户的使用安全隐患。我们相信只要企业从用户的角度考虑问题,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所有难题都可以逐渐解决。
工程机械实施召回的难点并不在于能不能实施,更重要的是企业在心态上能否接受召回。在许多企业的心中,召回会影响到企业的品牌,使企业的销售受损,是不愿也不能公诸于众的事情。但从召回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企业将会成为召回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因为企业通过召回其缺陷产品,不仅仅避免用户遭受更大经济损失,企业自身也将避免日后因质量问题导致损失而引起的高额赔偿,更能赢得用户的良好评价和绝佳的企业声誉,也会产生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样是不容忽视的。
我们相信农业机械行业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将为工程机械行业做出表率,也将成为行业实施召回制度的参考,工程机械产品的召回制度将不会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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