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从2006年开始施行,给当时方兴未艾的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市场注入了一剂强心针。今天的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已经与三年前不可同日而语,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迅速发展,特别是风电装机已连续第4年实现翻番增长,已经成为亚洲第一、世界第四大的风电大国。
但是,电网支持力度不足、配套跟不上已成为限制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障碍。以风电接入为例,截至2008年底,中国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250万千瓦,这其中有近1/3的装机空置,无法实现并网发电。
风电上网难成为众所周知的“瓶颈”。这其中主要原因有三个。第一,风电增长速度远超过原有的规划,相应的电网建设却按部就班甚至严重滞后;第二,关于风电高出传统能源的电价如何分摊,现有规定很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电网企业难以获得所需的补偿,收购风电的积极性严重受挫;第三,电网企业对风电的稳定性和可控性心存疑虑,常常出自维护电网安全的需要,对风电上网量进行严格的控制,甚至远低于电网可以容纳的能力。
必须看到,这三个问题都不是无法克服的。通过管理协调能力的提高和技术的改善,电网非但不会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制约,相反可以驱动持续的增长。丹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丹麦有近20%的电力来自于风电,是全世界风电比例最高的国家。丹麦法律从风电电网接入,风电的优先权,电网扩建,电价分摊等各个方面事无巨细进行了合理的规定,充分保障电网的配套。
可喜的是,本次公布的草案也显示出理顺电网问题的强烈意愿。在这一次草案的7处修改中,有5处直接与电网相关。
一方面针对电网发展严重滞后的弱点,草案要求可再生能源规划需要考虑“能源发展战略”、“技术发展状况”。电网规划必须与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同步,纳入全盘综合战略的范围,这将缓解目前建设中“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困境。到2020年,我国将建成7个千万千瓦级的风电基地,其中甘肃、新疆、内蒙古等多个基地都处于电网覆盖薄弱的地区。除非从现在开始规划并实施相应的配套电网建设,否则火热建设中的风电基地就只是对资源更大的浪费。
另一方面,草案采取“大棒”和“胡萝卜”并行的方法,促进电网公司的投资。它对电网的贡献进行了“强制性量化”,第一次对电网企业给出了“最低限额指标”。由此,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应承担的责任被以数字化的方式明确,收购电量成为衡量其贡献的准绳。如果最低限额指标最终能够以法定形式落定,再辅以严格的不达标惩罚措施,电网公司将面临更大的投资新能源的压力。在强制性手段之外,草案提供了明晰的经济激励措施,让电网企业有充足的积极性。草案规定,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高于常规能源的部分,电网公司可以从可再生能源基金中申请补助。对于之前为大家诟病为“一纸空文”的资金补偿体系,草案还明确了基金的来源,即电价附加和专项资金。这使得电网的经济动力得到了更进一步的保证。
中国的电网是国家垄断的行业,要靠发电企业自己与电网协调,以确保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顺利实施,这是比较困难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通过具体、可操作的立法对电网进行规范就显得至关重要。应该看到,在能源危机、经济危机和气候危机三重压力下,大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是中国的必然选择。电网必须站在国家能源战略的高度,提升自己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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