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中国工信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第10号令,决定修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国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将恢复到正常进口水平,即按照10%的关税税率征收。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修改内容: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这意味着中国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将恢复到正常进口水平,即按照10%的关税税率征收。
这些将被废除的条款均属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第十一章进口管理》,其具体内容为:
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努力提高汽车产品本地化生产能力,带动汽车零部件企业技术进步,发展汽车制造业。
第五十三条汽车生产企业凡用进口零部件生产汽车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如实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其所涉及车型的进口件必须全部在属地海关报关纳税,以便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管理。
第五十五条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为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第五十六条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认定范围包括整套总成散件进口,或将总成或系统逐一分解成若干关键件进口。凡进口关键件达到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即视为构成总成特征。
第五十七条按照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达到下述状态的,视为构成整车特征:
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第六十条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国外送检样车、进境参展等临时进口的汽车,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而这些条款的废除,也就宣告了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这些条款而进一步制定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等缺失了法规依据,也将从9月1日起失效。而各类“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也将不再按整车进口关税来征收,统一按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关税来执行。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开始施行之后,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认为,中国对外国进口汽车配件的税收政策有歧视嫌疑,意在鼓励中国汽车厂商使用国内汽车配件。2006年10月2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2008年7月18日,专家组公布裁决报告,认为中国相关规定违反了WTO规则。9月15日,中国向WTO上诉机构提出上诉。12月15日,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最终裁定,中国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的税收政策,违反了WTO的规定和中国入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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