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全国范围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预算管理。 二.使用单位 1.省、市级国土资源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机构; 2.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单位; 3.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企业、招投标单位。 三.编制依据及定额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于2005年4月1日联合颁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该标准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三部分组成;另附全国及地方水利水电相关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