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杜绝投资开发管理不规范,和投机取巧的现象,国际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
能源局再次剑斩路条倒卖光伏电站成本有望降低
日前,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而在正式文件中还标着“特急”字样。这是继10月12日发布同为“特急文件”的《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后,又一次明确强调要健全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
这是短期内能源局针对规范光伏发电所发的第三个文件,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剑指高价路条倒卖和囤积路条不开工等现象。随着光伏电站市场的日趋火热,电站的路条价格也水涨船高,为此开发企业的利润被进一步压缩。
而规范市场的目的,也是要在未来更长时间内,让光伏电站市场良性发展。有能源局官员在10月22日表示,2014年1-9月份,国内新建的光伏电站总量仅为5.5GW。而能源局2014年的目标为13GW,相距甚远。
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
近日,国家能源局对外公布《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光伏发电市场快速扩大的情况下,项目投资开发环节出现了资源配置不公正、管理不规范和不同程度的投机获利现象,要杜绝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保持光伏电站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在规划方面,通知指出,要优先安排结合扶贫开发、生态保护、污染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等建设的具有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光伏电站项目。
通知强调,要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
与此同时,该通知还要求,禁止各种地方保护和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配置光伏电站资源时,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本地区之外的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对企业提出强行采购本地区光伏电池板等产品的要求。
打击倒卖路条行为
所谓“路条”,是指由有关部门下发的同意项目开展工程前期工作的批文,其中路条还可以分为“大路条”和“小路条”。仅拿到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被叫做“小路条”,文件名称一般为《关于某某公司开展某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复函》。这个文件中确定了项目的场址等信息,从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需尽快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矿产压覆以及电网接入等前期工作事宜,这一过程通常持续半年。在完成以上环节后,再获得《某某发改委关于某某项目核准的批复》的光伏电站项目,则是被认为拿到了“大路条”。
一个光伏电站项目,只有拿到路条后,环评、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土地预审、电网接入等支持性文件才能启动。
目前,光伏电站路条的发放权在各地方政府,一位业内人士透露,一般那些有比较强的地方资源关系的人,可以在地方上拿到路条,这些人在拿到路条以后,可以用一个很高的价格把路条出售。据众多业内人士介绍,得到目前路条的价格大约在0.3-0.5元/瓦之间,而一个光伏电站每瓦的建设成本目前也只有大约7元每瓦。也就意味着,一个10MW的项目,路条价格就高达300万到500万之间。
倒卖路条的现象,不仅侵蚀了真正的电站运营商的利润,也使得真正想要做电站的人拿不到项目,需求和供给两端无法对接。
为改善这一现象,能源局10月9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三天后,能源局再次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将对2013年7月~2014年9月的各省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项目的备案、核准、开发作监管。对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将处理。
10月28日发布的《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则更加具有针对性。其中第二条内容为,完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方式,指出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
在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文件指出: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都认为此政策对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某知名太阳能执行董事丁文磊认为,这三个文件颁布后,光伏电站市场将从无序、粗放向有序和集约转变,对于未来中东部的电站发展有促进意义。
光伏电站开发成本有望降低
就日前下发的《通知》而言,众多新能源行业分析师指出,国家能源局在短短半个月左右时间连续发特急文件意味着其对光伏“路条”倒卖现象要动真格了。短期内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将得到极大改善,也将降低真正从事电站开发企业的成本,更有利于实现光伏装机量年度目标。
从具体内容看,今后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为主的企业,将很难再获得“路条”。《通知》不仅要求各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其次,还明确要求申请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企业也必须以自己为主(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能够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专门从事光伏电站“路条”倒卖或非法转让谋利的企业,或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
在“路条”时效限制方面,《通知》也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针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周期短的特点,对备案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撤销、变更的条件和流程应作明确规定。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认为,“路条”转让仍然存在市场需求,今后或以并网后股权转让形式出现,目前的规定并未禁止。
业内人士黄彤接受采访时认为,1个月内国家能源局连发3个通知,提及杜绝电站开发投机行为,表明能源主管部门对于治理“路条”倒卖动了真格,短期内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有望得到明显改善,而真正从事光伏电站开发的企业,有望因为市场秩序好转而获益。
因此,众多专家指出,保守估计“十三五”期间我国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将达到100GW,包括此次下发《通知》在内,随着光伏产业支持政策不断完善和调整,下游光伏电站开发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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